
1981年后分土地到户有兩种情形:有明显账目要交“税务”的部分,也有极少的不在交税范围,如把原生产队的场基分户了等。如今,由于国家公路建设需要,在原“交税地”及“其他分得土地”上的青苗费一并都补偿了,可在“征收”“征用”“占用”的原“交税”地在核算做完全的解决,而原“未交税”地却按兵未动,说这是“菜地”(有的征用丈量正好种着的是菜)。而这两种地的分配,在当时都是有相应条件取得(远离家门,并非分了为家里吃菜)。这同样被征占,当年“未交税”的土地,就不应与“交税的”一块得到“解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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