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王云霞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相关法律一般认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像本案中文字标明为全系智能化精装,也标明该楼盘全部为精装修房,内容明确具体,实际上已构成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在广告中没有除外约定,开发商应遵守该约定,否则有欺骗、误导购房人之嫌,您可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