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私自降薪切离职前未补发
律师您好,我所在的上家公司在去年年底以经营不善为由决定扣除工资内的绩效部分,且单方面通知并为书面签字同意,说是暂时扣除后续会补,直到我4月份离职共扣除了5个月的绩效工资,离职后仍以资金不足为由没有补发,已经拖到现在6月份,现在我希望可以仲裁要回绩效部分,请问这属于合法权益内吗? 另外我因为降薪,不得不找新的工作并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补发工资的基础上,要求N个月工资赔偿? 感谢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