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重新上诉

我于2011年10月入职公司,至今为止将近10年时间,今年2020年由于疫情期间,通知延迟上班,加上我自己生病请假了一段时间,但从5月18日,公司给我发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解除合同。目前已走江宁仲裁程序,申请支付从3月至5.18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仲裁结果不满意,想重新上诉,可以在我所在地区法院上诉吗?还是必须走江宁法院上诉?我该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