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是告姊妹?还是告产权单位?
单位自管公房要征收,原承租人早于拆迁公告前死亡,未变更承租人,有两个产权单位的同住人家庭成员(儿子与儿媳)并缴纳房租水电费。原承租人还有的儿女早已享受了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并迁户搬出不再共同居住,不是同住人了。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需要确定新的承租人,同住人协商由同住人儿子为新的承租人向单位协商申请。产权单位不愿意要按遗产继承由原承租人子女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判决。非同住人子女便要求按原承租人遗产继承人均一份均分处理,否则也不配合。而同住人不认可遗产继承,因为产权单位拿了10%拆迁补偿款,余下的90%是对房屋使用人的居住安置补偿,产权单位没有放弃产权并让渡产权给了承租人或同住人。另外,同住人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原承租人死于拆迁公告前,没有房屋所有权,不能是其个人生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依据,并且只有生前承租权和使用权,其死亡后其承租权和使用权也因死亡而丧失,其死亡时并没发生征收拆迁,因此不能发生承租权和使用权转化为征收拆迁安置利益的财产为遗产继承。由此协商分歧很大而不能达成一致。
如果诉诸法律,那么是告姊妹们进行确定承租权和居住使用权进行确权诉讼,法院会不会不受理或受理驳回?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要不要把产权单位作为第三人一起诉讼?
如果诉诸法律,那么告产权单位对申请回复不服,因为是自管公房行政诉讼产权单位可以吗?法院会不会因为是自管公房不受理或受理驳回?
有纠纷找律师,望律师们剖析并指路如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