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
您好!我和前夫离婚后他没有搬走,在同居期间,他曾给打给我十几万块钱,现在他起诉我要这笔钱,从账面上看,所有汇款已超过三年,在这期间我也打给他了九万多,现在我可以以过了时效期抗辩吗?在法庭上我如果我提供证据证明我给他打过钱,法庭上能判决两笔钱抵消吗?如果要求他支付期间在我家的生活费,房租和孩子抚养费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还是要另外起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