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毫无办法行政诉讼自管公房单位吗?

自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公房内还有两个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且一直共同居住的原承租人子女的家庭成员;另外还有2个户口早已迁出又不在该公房内共同居住的原承租人子女。现在2个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了其中一人为新的承租人向单位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而单位以没有另外2个非共同居住的子女同意拒绝了变更要求,并且说这不是政府直管公房,而是属于自管公房,只能协商解决,即使行政诉讼到法院也不会受理或被法院判决驳回,是这样的吗?难道有什么法规特别保护自管公房的法条吗?真的是权大于法的自管公房单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