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熟知公司法资深律师

与有限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与法人及股东签署的债权转让,(法人及大股东为一个人,称为A),以ps机打款,ps机抬头名称是公司,经查,其资金直接进入B股东个人银行账号,后进入A股东个人银行账号。诉讼中,B股东答辩,自己的印章都是公司所为,本人不知情,该公司也承认收到我的钱款,法院未判决B股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以A股东实际收款,公司违反服务条款,A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A股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以法人代收公司款是商业正常行为为由,并在上诉开庭时A股东提供部分,由A股东个人银行账号划入公司账户钱款的证据,以此想摆脱个人责任。请问律师:1.抬头是公司名称,其实质资金流向个人账号,是否是欺诈?2.查询到进入股东及法人A的个人账户收到债权人的资金达到1.2亿,对方上诉时,拿出部分个人账号资金进入公司账号的银行流水,法律上能证明就是我的资金吗?3.我查询到自己的资金是进入到A的个人账户,至于A后面钱款到任何地方,跟我有没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