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律师,您好!现有一事咨询。我妈在2016年11月17下午三点二十分左右,被一辆无牌、无操作许可证、无保险的工程车在泰兴黄桥的一个省道上撞伤,在泰兴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7万多,出院后少则一周、多则半个要去医院检查一次,到目前为止生活还是不能自理。肇事者山东人,家境贫寒。事发时,他是在泰兴基础有限公司的指派下用他的小铲车后面拖挂装有公司施工材料的跑车从火车站的一个施工点去另一个施工点。本来他的这个工程车是不可以上路的,以前都是泰兴基础工程公司用大卡车拖拉他的铲车,而这次公司以为两个工地较近,就让肇事者自己把铲车和施工材料拖运过去,因为车上拖挂东西太多太重,导致我妈严重受伤,右半身几乎粉碎。当时事故鉴定认为我妈承担较小责任,肇事者承担较大责任。事发后,肇事者在我家人的催促下,十几天内陆续拿出65000元,用于我妈的治疗。后来他就离开黄桥,我们家人再也找不到他了。我们经过很大努力才知道他是受雇于泰兴基础工程公司,事发后被公司赶走了,我们家人无奈之下,只得求助法律,一审主张我妈的住院治疗费用。2017年11月13日判决书下来了,我妈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肇事者要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而作为肇事者的发包方把这个工程发包给了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法院只判决公司承担肇事者责任中的百分之二十。请问,泰兴基础公司把工程发包给一个没有车辆操作许可证、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而且让他用这辆根本就不允许上路行驶的铲车转运公司的施工材料,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发法第100条规定,承包方如果把项目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至他人受伤的,承包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我家律师在陈述证据时已经提出,法院为什么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