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处罚有疑义,想资询一下大神
您好,我对交警部门的处罚有疑义,想向您咨询一下,谢谢!
我于2017年3月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被处罚,并且摩托车由于没有年检属于报废车辆,交警部门对我的处罚是:无证驾驶罚款200元,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罚款50元,驾驶报废车辆罚款2000元,共计2250元。我交完罚款后,交警(那个替我办处罚流程的是一个辅警)说全部结束没有任何问题了,由于我本身自己当时在考C1驾照(我在处罚之前已经参与过科目一考试),所以我问了该交警这样会不会对我考驾照形成影响,他当时回复是没有,并且他还问了当地的车管所所长,也是没有影响。后来我于2017年8月预约驾照科目二考试,被交管所告知“吊销期未满,不得考试,吊销期截止2019年3月”,我告诉交管所说我没有驾照,不可能存在吊销,交管所说可能吊销了驾驶年限,我不知道是否有对在校学员吊销驾驶年限这样的说法,我自己查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第一百条确实有说驾驶报废车辆吊销驾照,可是我没有驾照,他们是否可以吊销我的驾驶年限,改条款中并未说明有吊销驾驶年限,所以想问像我这样的吊销是否成立,另外,该交警部门明确回复我说不影响考驾照,但是却在当事人不知道情况的条件下,莫名又多一条处罚,我想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常规途径把吊销的记录删除,继续考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