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令合同经济纠纷。
我们是与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租给的是防汛用地,就产生财产与庄稼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在法院立案,直至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7月12日现场勘察察,与我们提供的事实证据吻合,但一直未开庭结案。却在7月21日收到短信称:我们案已于2017年6月26日经批准由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到2017年12月结案。我们的合期限是2017年11月30日止,是因为拖延才使我们承包期限过了以后结案的,这样我们的权益还能受到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