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的做法合法吗?

一起小额经济纠纷案,去年十月原告起诉,十一月适用简易程序经过两次开庭,通过法庭调查,证据质证,补充证据,法庭调解,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法官又劝原告撒诉,原告没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致中院,二审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今年三月初一审改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但由原法官但任审判长,4月18日开庭时原告书面申请审判长回避,当天被驳回,后书面申请复议,又被维持原决定,5月中旬法官打电话问我是否收到决定书,我回答,收到了,法官又问有什么想法,我说你们要这样坚持我也没办法,随你们怎么判,法官让我等通知,可是又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开庭通知消息,很快就要到规定的结案期了,法官一直拖着不审,一审法官这样做合法吗,因为借据是1997年3月,被告是否可以以超过时效再次驳回原告的起诉?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