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

尊敬的律师:有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有胜算把握的话,想委托你代理上诉。婚后按揭买的房产35万,婚后女方多次起诉离婚,2013年4月判决离婚,房屋价值75万,拖欠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约10万,受到银行起诉,女方作为主贷置之不理,后由我一个人独立完成还款,2015年6月还清全部贷款,同年2015年10月女方看房贷已还完,房屋升值大涨,起诉平均分割房产,2017年2月一审判决房屋归我所有,签定2016年11月房屋价值150万,减去我还款10增长的倍数*2=20万,再减去一手房35万契税月3万,然后一人一半,叫我给女方63万。我认为完全不合理,1.应当参照离婚之日计算房屋价值,女方作为主贷,在长达4年未对房屋偿还应尽的还款义务,并接受银行对房屋拍卖的事实,其实已经接受银行2013年2月拍卖房屋打折扣除欠款约50万的事实,现在女方坐享其成,见机来收胜利果实。2.法院判决房产归我所有,但不等于实际150万的价值,只有实际变卖变现才是实际价值,同时也把风险一并判决给我,现在无力支付判决款,只有变卖房产又要承担高昂的契税,实际我按照估算150万(2017年3月房价)-63万(判决款)-5万(一手房契税)-10万(不足两年契税)=72万-10万(贷款垫付)=62万。3.当初我背受煎熬,举债35万购买房屋是用来居住的,方便一定地段工作生活的,现在再拿出35万是买不到类似地段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奠定社会和谐的基石,如果这样判决完全有失公平,助长不劳而获,投机耍滑,坐享其成不良动机者歪风,我实际是一无所有,还要背负高额投机的债务……请问一下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让法院按照离婚时的价格进行分割,而不是当前价格,求解,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