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送达

请问,告了ABC三家公司,都是关联公司,现在搬到新地址,该公司签收了AB两公司传票,以C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不在新地址为由,致使C公司走公告程序,被告预达到拖延目的,原告诉讼状上留有C公司法人电话,并在诉讼状中明确有C公司新地址,送达中法院会使得C公司走公告程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