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纠纷
去年3月小孩下公交转车后面一女子从后面跑来踩到孩子脚后倒下,孩子将她扶起她抓住孩子说是撞倒,派出所处理看后无大碍,去年Ⅱ月接到传票,该女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每天一百三个月)及精神损失费一万五请问时隔半年,她一直未找我们(当时医院看及二十四小时后复查无伤)现在的要求有理吗?另外法院方说是小额赔偿,一次性审理不能上诉对吗?望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