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案
1996年,蔡新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江苏省徐州电力铸钢厂(以下简称徐州电钢厂)锅炉改造工程,工程总价款约150万元,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为节约成本,蔡新建每天都将施工后剩余的钢铁边角料拉回家,翌日再将上述边角料带到离家10余里的徐州电钢厂用于施工。
被控告人丁兆广,铜山县公安局柳泉派出所(以下简称柳泉派出所)民警,在本案案发前曾以蔡新建超生为由对其罚款。蔡新建因年轻气盛且认为已缴纳超生罚款,被控告人丁兆广无权以超生为由对其罚款,遂拒不缴纳并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蔡新建同村村民蔡某某,整日游手好闲,因多次敲诈蔡新建不成,并曾因此与蔡新建打架,对蔡新建怀恨在心,在蔡新建为徐州电钢厂锅炉改造期间,蔡某某经常看见蔡新建来回拉运钢铁边角料,便认为是盗窃。蔡某某素知被告人丁兆广与蔡新建存在过节,于是就向被告人丁兆广举报蔡新建盗窃徐州电钢厂财物。
1998年4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丁兆广以涉嫌盗窃为由,从徐州电钢厂将正在对该厂锅炉改造的蔡新建带到柳泉派出所。需要强调的是,徐州电钢厂不属于柳泉派出所管辖,隶属铜山县公安局电厂派出所管辖。11日中午,柳泉派出所对外宣称蔡新建在该所畏罪自缢身亡。
蔡新建死亡后,柳泉派出所在未通知家属前将其尸体运至徐州市火化厂用福尔马林溶液浸泡,另一方面,被告人丁兆广在未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从蔡新建家中非法搜出废旧钢铁边角料,气泵及电机等物品用车运往徐州电钢厂,声称上述物品系蔡新建从该厂盗取现发还赃物。在经过该厂多名负责人仔细辨认后,均否认上述物品系该厂所有,拒绝接收,并将上述物品拍照留存,以备查实。 1998年4月12日9时控告人全家人接到噩耗后,不相信蔡新建畏罪自缢身亡事实,找到铜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军要求做尸检。我向张局长解释说,自己儿子蔡新建从小时就品行端正,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涉嫌盗窃,清清白白的公民岂能畏罪自杀,且蔡新建上有父母,下有妻子及两个未成年的儿子,根本就没有寻死的理由,因此张局长同意尸检。14时尸检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李天保对在场的张军副局长,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法纪科科长马龙超,蔡敬义(控告人之弟),李义盛(控告人之婿),袁龙书(控告人之婿)和控告人本人说:“如果蔡新建是自缢身亡,颅内一定会有大量淤血。”当着在场众人的面,法医李天保打开了蔡新建的头颅,蔡新建颅内并无大量淤血,在场的张军副局长一言不发,扭头就走。此后,控告人多次要求查看尸检报告,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均拒绝提供蔡新建的尸检报告。 1999年3月19日,铜山县公安局,柳泉镇政府与蔡新建妻子达成协议,约定由铜山县公安局协助柳泉镇政府一次性支付蔡新建妻子宋翠娥生活补偿费4万元,要求其在1999年3月25日前将蔡新建尸体火化后到镇政府领取。但此协议家属均不同意,强烈要求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但至今已17年却仍未受理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