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
11.27号骑的浦口郊区牌照在三牌楼站台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擦 ,当时即报警并到二附院进行检查 ,复查结果均是未见明显脑震荡, 复诊医生结论如发生头疼加剧进脑外科就医。医生口头说没有什么问题回家修养。现在原告提供的二附院病历上有显示第三个医生写的这么一句‘东院暂无床,病患家属要求就近浦口医院住院’未写时间 未注姓名 是紧接着复诊医生后面写的,我方不知情,28号下午1.40左右原告住进浦口医院,至4点左右才通知我方,住浦口医院大概就是头晕头疼,没有呕吐,CT无明显脑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