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我的案件是这样的: 1.2007年我跟前女友A买了一套房子,购房的钱是我全出的,购房合同也是我带A签的名,第一次办房产证的时候写明我占99%的份额,她占1%,并据此份额办理了第一个房产证; 2.2008年我们协商分手,2008年10月9日我跟A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她所持份额,合同上注明6000元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支付时间为10月9日。10月9日完成了送件手续,10月31日完成了出件手续。 3.房产证办完后我一直没有去办土地证,今年3月我去办土地证的时候方知需A出面或授权才能办理,我联系A,她不愿协助。我3月24日去法院起诉A,诉讼请求为请法院判决A协助我办理土地证,逾期不办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4.3月31日,我收到法院4月20日开庭的传票; 5.4月3日,我收到A寄给我的一份通知,通知写明由于我一直没有支付6000元的购房款,通知我解除2008年10月9日跟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就是这个案件全部经过,我现在手里的证据有: 1.2008年10月9日对方签名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地税局2008年10月31日代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付款方付款凭证联; 3.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制证日期为2008年10月22日; 当时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写明6000元以现金在2008年10月9日支付给A,但是我没有让对方打收条,所以我手上没有对方收款的凭证。 我的问题是: 1.地税局代开的发票付款方付款凭证联能作为我的付款凭证吗? 2.从常理来说,如果我没有付钱给对方,对方应该不会协助我办理完产权证,并且这么多年从未联系过我向我催收,我是否可以据此向法院请求让对方举证我未支付的证据; 3.如果法院认定我未支付,会影响到合同的解除吗?最坏的后果会是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