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判决不公,怎样讨回公道?
尊敬的律师,您好!
近期,我公公就涉及有关他的一处私房买卖,作为被告受到起诉。一九八零年前后,公公婆婆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找关系申请了一块空地,东借西凑全家参与逐步在涉案房屋处建造了一处私房,公公婆婆在房屋刚建成就带着两个儿子搬进私房,窗框还是入住后找人定做的。一九九零年,公婆的两个儿子分别在这十年间结婚,特别是小儿子的我们刚结婚生子不久,公婆家的经济更陷入窘迫,因之公婆急需一笔资金缓解巨大的经济压力。恰巧原告(当时是商人与婆婆相识)得悉此事,表示可以借钱给婆婆,于是由原告执笔拟写了一个借条。借条内容十分简略,只写明借款双方姓名,数额,别无它项,也无签名;随后婆婆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作为借款信物,抵押给原告。不久因婆婆分得单位的房子,二老就搬离了私房。之后,公公的涉案私房一直处于空置。原告得知此情,未经公婆同意,擅自入住涉案私房,公婆因不在此涉案私房内居住,平日极少途径此处,疏于管理觉察,很长一段时间才发觉原告住进涉案私房,虽有不快之感,但想着被告确有住房需要,其又是借款的债主,碍于情面,也就未做声张。之后几十年中,公婆经济好转,打算还款,要回私房。但期间婆婆身体一直不好,患有多种疾病,脑梗、心脏病、糖尿病……,多次住院治疗,入住医院做心脏支架手术、乳腺手术,公公照顾婆婆,无瑕顾及还款之事,加之自己房屋被原告无偿使用,可抵消部分欠款;况且原告在此期间也未曾催问还款,还款之事搁浅。
2013年房地产发展火热,一天,原告找到公公,告知原来作为借款抵押在其处的产权证丢失,要求公公协助补办。公公曾陪同原告前往房管局查询此事,得知要登报宣布原产权证作废,因路途较远,腿脚不便(公公身处大厂,补办地在六合),加之产权证是原告遗失,理因由原告负责登报、补办的心里,公公就在原告建议下,将私章交给了原告,以便补办房产证,还款一事再次搁浅。2019年底,原告以与公婆签定了买卖私房协议为名,要求作为产权人的公公房产过户,遭到公公断然拒绝,之后原告起诉到法院。原告以提交法院的所谓《买卖私房协议》,取得的公公的土地使用证(及因居住而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私章、产权证原件遗失登报公告,已入住公公涉案房屋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婆婆签署过买卖私房协议,房产过户。一审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不公平判决。事实是《买卖私房协议》纯属子虚乌有,婆婆与原告纠纷的源头为借款,双方口头借款后,原告手书补拟了借条,便是在借条上婆婆也未曾签署姓名,只是确认看过,借款到手后,借条由出借人的原告保留。原告出于房产增值的巨大利益的吸引,产生偷梁换柱之意,骗取各项有利于获得房产的证据,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了欺骗。提交给法院的《私房买卖协议》是原告编造的一份虚假协议:
1、《协议》为原告手书,经复写纸的印痕页;
2、《协议》签署时间,原告与婆婆不一致;
3、《协议》笔色不一致:内容的笔色是蓝色,签名是黑色;4、《协议》婆婆签名处周边有折痕;
这份协议疑点重重:
1、为什么原告不提交《协议》原件?
2、为什么会有两个不同的签署时间?
3、为什么会存在两种笔色?4、为什么在婆婆的签名位置周围有折痕?
5、公公是涉案私房的产权人,为什么原告不直接与公公签署协议,却绕过公公与婆婆签订协议?
婆婆一再声明,没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文书,仅仅有过借款,也没签署过姓名;何况房屋买卖是家庭的重大事件,就算婆婆不对儿子说,公公怎能不知此事?法院以原告能手持公公的诸件材料,认定原告有关《私房买卖》的真实性而做出判决,实有不公。请问律师怎么上诉维权,帮助耄耋之年的公公婆婆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