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指点法规问题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0)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第二十条中有:”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问:由于爱人在单位职称变化,在此办法颁布前品2020年,已导致其”农转非”了,但之后至今,农田承包,宅基使用,村中义务都无丁点变化。这种”农转非”情况的人在不在”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为什么?请律师指教 20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