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管理人是否在混淆概念

现在重组已经进入清偿打款阶段。重整计划中写的是2020年5月14日前支付购房款本金50%,2020年11月14日前支付剩余本金。利息于违约金不做清偿。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日期为2018年8月,2018年9月管理人提出重组,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组。2019年9月管理人提交破产重组计划书,2019年11月14日,法院裁定通过重组计划。 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因开发商逾期未交付,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于2017年4月和9月,分别支付了我违约金。那时候开发商并未申请破产。管理人现在以我收到过违约金为理由,不安按重整计划时间支付50%本金,要求我先退还已收违约金或者同意从本金中扣除才会安排给我打款。 破产法3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符合的情况管理人可以要求撤销。但是违约金并不在破产法规定的情况当中,并且我是收入违约金日期不在一年之内。 我个人觉得,无论我是否应该退回已收违约金,但是管理人不应该扣留我的本金。 我有几个问题请律师解答一下 1,重整计划书中只说违约金不做清偿,并未说明以前收过的违约金是否要退回,那么这笔违约金该怎么定性?当新法与旧法有冲突时,都会遵循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款。那么这种在我收入违约金一年多以后定制的重整计划,且并未提出是否包含以前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律条款呢? 2在我的认知当中,无论这个违约金怎么定性,它都不属于本金。而重组计划中规定在2020年5月14日前支付本金的50%。所以,打款本金和是否该退还违约金不应该作为一件事情处理,而是应该按规定打款本金。违约金的问题应该报给法院,对重组计划条款加以说明后,根据法院的裁定来决定。不知道我这样的想法是否合法。 3我向法院提出过管理人的做法不当,但是法院说他们只能监督,不能阻止管理人的做法。难道管理人在执行破产重组计划的时候所拥有的权利没有哪个部门能管吗?法官说我如果不认同管理人的做法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4破产法中规定重组程序执行人应该是债务人,管理人是监督债务人执行。但是现在开发商破产,法人被羁押,这时候债务人到底是谁呢?所有事情都是管理人在做,管理人现在又处于什么角色呢?如果我要起诉,那被告主体应该还是购房合同上的开发商吗? 想法比较多,还请律师能百忙中抽空给我个回复,帮我找找有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