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复工
我们企业的业务都是跟国际有关,因为疫情问题业务几乎做不了。企业是否可以将复工延迟到疫情真正结束为止,比如四五月这样。由于过了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即2月),那么3月开始期间在家办公,提供南京最低工资是否合法?或者3月开始不复工也不在家办公支付南京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否可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