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
19年6月应法院要求,我租一套住房提供给被告赞助,用于配合强制执行所用,1年的租金是我垫付的,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找法院协商自己卖房还债,并且不需要我给他找的房子,法院让我自行和房东解约,对方不肯,我又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返还我4个半月租金,而原先的法院执行局承诺最多会补偿我2个月租金,我想问问这个损失难道不应该是被执行人承担吗?是法院要求我找的房子给被执行人暂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