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合作修理厂维修与定损单不符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推荐到平安合作修理厂维修,期间定损单未让我签字,且未与修理厂签订维修合同,平安理赔款到账支付给修理厂费用取车时也未签字,现车辆维修后漏装多个配件,且定损单上列出更换的引擎盖部分修理厂只是钣金并未更换,修理厂开具的维修费用清单 材料费:5144 工时费3200 平安定损单;材料费6398 工时费1969 现在车辆在我手里 请问我是否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修理厂起诉? 另有关维修配件质量等 是由我先委托有关机构鉴定完毕提交法院作为证据 还是先起诉有法院指定机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