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问题

律师您好,我是江宁区人,我和前妻是同一个街道,但不同在一个社区。我前妻2009年所在的户籍地社区拆迁,农村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是她父母在她家宅基地上所建,赠与她女儿的,房产证是我前妻名字,当年以户为单位,我前妻是户主,一人户,一户240平方,我前妻分得240平的安置房。安置房房产证为我前妻名字。我和前妻因感情问题,于2017年协议离婚,协议注明三套安置房归我前妻所有。2019年2月,我所在的社区也拆迁,是按户口和人口拆迁,我和两个儿子户口都在我的出生地,我是户主,正常情况下,我和两个儿子应安置240平米安置房,但拆迁办说2009年我前妻拆迁时已经安置过我了,这次安置没有我和儿子的了,我和儿子户口从未离开过我的出生地,而且当年我前妻拆迁时根本不让我参与,也没有登记过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没有我签字的任何存档,拆迁办现在强加给我的这些合法吗?拆迁文件为2016年2号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