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全款买的门面房,因房屋问题延期交付赔偿问题

买了间门面房,收房时房子有很多问题,就没有收房。合同是2018.9.31号交房最后期限,有3个月免责期,到现在2019年3月。房子因为水阀有问题,没有水无法装修等任何工作无法进行,解决不了。2018年10月开始收物业费,问题一直拖着,我们是想他们承担一部分物业费,他们说领导不同意,来来回回去了好多次问题解决不了。接待的时候也是晾着我们,一开始承诺当天解决的了问题就赔三个月物业费,当天解决不了就赔偿半年物业费,后来故意跑到我们面前打了个电话,推卸责任说是自来水公司的责任不归他们管,不愿意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延期收房赔偿和延期期间的物业费吗?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