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的烦心事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先于拆迁许可证核发颁布时间,公房内还有其他的同户同住同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子女,承租人未变更。不在公房内居住户口也不同户籍已享受福利公房另立门户的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其他子女认为若要他们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就说明单位规定公房是承租人死亡后留下来的福利遗产,就应均等分配拆迁补偿款。单位说明公房不是遗产,且单位不放弃公房产权,却要求承租人的“所有”子女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但不包括具备共同居住人条件的媳(或婿)协商确定。拆迁办说明拆迁安置补偿只认承租人,承租人死亡便视为承租人一个人的遗产处理。 请律师们帮助以下3个问题解惑: 1.拆迁补偿利益只归承租人一个人所有?还是归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共有? 2.存在共同居住人,单位又没有放弃让渡产权,承租人死亡先于拆迁许可公告的情况下,有承租人的遗产吗?是部分遗产还是全为遗产?3.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应该将具备共同居住人条件的儿媳或婿排除在外,而由共同居住人子女和不是共同居住人子女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分配居住拆迁利益协议吗?如果这样协议是否侵犯了共同居住人的权利,且协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