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中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
你好!之前债务人借我35万元,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含本金、利息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但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债权数额为35万元(本金)。由于债务人外部债务较多,之前该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一般债权)查封保全,法院已完成执行拍卖程序。后来法院公布分配方案,明确指出我优先受偿金额为本金加利息。但有一个普通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我只能在他项权证登记的35万内优先受偿,利息等必须参与分配。请问他这个异议可以成立吗?如果法院裁定该异议成立,而我也不服裁定,我该如何申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