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公房拆迁能做为遗产处分吗?
我这边的单位自管公房因棚户区改造进行国土征收了,在这次拆迁公告公示之前的近十年前的公房承租人就早已死亡了,此公房内还有一个户口也在公房内,人也在承租人死亡前和后一直居住在此公房内的唯一的共同居住人的儿子,且他处无房。承租人的其他儿女都由单位分配享受了福利公房,并且户口和人都早已迁出。现在拆迁公告公示了,单位认可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已终止,原承租人死亡后是与唯一的共同居住人儿子产生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在拆迁安置处理方面却要求按照类似遗产继承来处理,由每个儿女确定一个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拒绝安置补偿。我认为单位违背了遗产法和国土征收棚户区改造的法规政策,侵害了共同居住人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以及拆迁公示前与后的公房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请律师帮助详细分析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