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租赁合同纠纷

您们好! 我们与“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网约出租汽车经营协议”、“网约出租汽车补充协议”以及“劳务服务协议”; 双方签订的“网约出租汽车经营协议”合同明确我方以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手续齐全、性能合格的网约出租车从事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工作; 2016年7月28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当年11月1日实施,随后,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9日也印发《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由于我们在“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的的车辆不符合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至四项的要素要求,导致我们不能继续使用该车辆合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工作; 我们于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5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27日多次主动与“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王心龙沟通要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王心龙对我们的意见置若罔闻一拖再拖,导致车辆一直保留在我们手里; 2017年4月24日,“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我们诉讼至“江宁区人民法院”,我们按照“江宁区人民法院”2107年4月28日所发传票要求于2017年5月25日10时30分到达“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提交“民事反诉状”; 2018年4月1日,“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包括我留在车内的私人财物)拿走(是我发现车辆丢失报警后才得知的); 2018年4月23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苏0115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方支付“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和车辆占有使用费合计55195.99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并驳回我方的反诉请求! 我觉得“江宁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苏0115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没有考虑我们与“南京宝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网约出租汽车经营协议”、“网约出租汽车补充协议”以及“劳务服务协议”的事实也没有考虑我们反诉请求; 我们现在不知所措,特想您们求助! 王永平 电话:13301587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