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人”门槛降低,学生在校出现意外,学校有无责任?
2017年6月,我孩子和另一孩子(均未满10周岁)在体育课上互相抛石子,导致另一孩子眼睛受伤,这几个月孩子在治疗,现己结束治疗,但角膜的疤需年满18岁后通过手术去除。四个月中协商三次,开始学校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间一次让我们双方家长签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不听老师指导,瞒着老师,第三次协商双方家长对此情况说明共同提出异议并留下书面记录。请问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收集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校方没有尽到管理及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