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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有一门面,长期出租给B,B以二房东的身份出租给C,C做了一段时间后转让给D(从17年1月13日到17年4月28日),C向D收取转让费13000及房租后联系不上,D跟二房东B签合同,时间从2017年4月28~10月28,D装修花费150000,因为执照问题(工商局给出原因是门店面积过小),4月中旬停止营业,在合同到期前,7月18号转让给E(D在与B的合同期间内没有营业行为)。D应向E收取转让费2万及三个月房租,E实付给D1万,E跟二房东B草签了一份合同(从17年7月28日到18年7月28日),E付给B18000 现E因为门面违建问题办不了执照,问B追讨18000,问D追讨1万(D对违建之事不知情),D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E是否有权问D追讨10000元?D所花费的转让费,装修费和房租等费用,哪些可以追回?追回多少?向谁追回? 我们就是倒霉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