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能否续签的问题
我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高于两个月,我司普通员工都只是一年签一次合同。有一位新员工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到期,此员工表现比较一般,但很努力,所以我希望能在给她一个月的试用期机会,也已和该员工商量好可以签订试用期延长补充协议,但人事方面说不能违反劳动法,否则该员工以后反悔投诉是要赔钱罚款的。想请问下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或者有别的什么折中的方法吗?否则就只能满试用期辞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