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母亲02年已经写好分家单,把仅有的几间平房平分给2个儿子,义务是一人负责一老的病丧,大儿子已经拿走部分房产,08年小儿子赡养的父亲已经去世,13年拆迁时大儿子暗地里已经把分家单的没有拿走的那部分房产丈量完毕,母亲的也把剩余的房产丈量完毕,小儿子并没有在拆迁时丈量到分家单中的房产。直到现在老人一直健在也一直也没有给小儿子房产的意思。拆迁过度期间小女儿想要安置房所以一直是小女儿照顾老人的生活,现在即将分安置房,而且房产证也是母亲的名字,我想问如果老人再立安置房产遗嘱,亦或者过户给大儿子或者小女儿。小儿子能拿到本该属于他的房子吗?如果没有遗嘱,这套安置房如何分配?小儿子能分到多少?当年的分家单和老人再立的遗嘱哪个更有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