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本应按劳动合同之约应为自己在职在岗交纳住房公积金由于法人的私益助挡交纳

我是南京无线电器材厂在岗出纳会计由于我是和现任法人一起接管企业的机构管理工作的,由于前的交代我们这个企业公积金账户必须有要一人在交纳弗用,否责退休和要提取公积金职工就无法提取,由于这个问题出现,因此我和法人产生矛盾,他要求我在他前两年就要退休的时间去给他先交纳弗,然后他后三年再继续交他自己三年,这样他就总共交五年,他法人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想不给我交公积金,由于法人自私前任法人也看出他这个问题会有不好后果,在前任帮助下将我第一年弗用交出去了,时间到第二年他法人又用第二种说法和我说,要我第二年给他法人去交弗,这样一人交一年轮流去交弗当时我也没去理会他,到了四月初我带上传账支票给他盖了法人章,几天后到了建行为他准备办理交弗传账排队由于排队人多,到我时办理快下班了,这时将材枓并将填好单孑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一查没有开启账户,并要法人身份证号,这时我没有也没有时间叫他本人到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问了一下工作人员退休后是否还能交弗?.回答是不可以的,因此我想起了他法人这种说法此举还是不让我交弗,这时我决定将这张转账支票用于我第二年的公积金交弗,于给我带来了麻凡,以开除我,叫我二次下岗回家或退出己交出的公积金弗,最终为了个人生活来源选则了从工资里扣除退回给企业账户。请问律师,我是原无线电器材厂有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98年下,15年原厂被返用是否应该按原劳动合同执行是否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执行?我这项退出公积金弗用是否应该讨回?请给予我解答指教,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