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执行期用假离婚转移财产,现要我再起诉他老婆是否合理?

我于14年7~10月伙同朋友借钱给被告王志平,然而他买了大型挖机后,在宝华山非采石头,赚了很多的钱,也写下许多承诺不兑现分文不还!无奈我在15年11月请律师起诉被告,并保全了挖机和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一句没查到婚姻登记就无法同告他老婆,我要求同告,法官和律师都说执行时可以追加!然而4月12日执行时,我没有收到财产执行单却告之不可以追加,导致被告在执行期用假离婚转移财产,现要执行他老婆财产,需要重新起诉他老婆,是共同账务还要提供证据。提供证据,举证是律师,还是原告。被告儿子结婚,老婆过50生日,在石子场拿钱费用,算不算证据?请有责任心,称职的律师看这追加起诉能否有希望胜诉。急盼你的援手!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