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合同到期

我于15年9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16年1月怀孕,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在16年3月与公司口头约定在家休养,工资停发,双方负担各自的保险。休养期间,公司要求我处理前期工作,我也积极完成。16年8月6日,公司以我长期不上班且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我表示可以继续回去上班,但公司明确拒绝。我决定去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因为是小公司,公司规章制度不严谨,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我需要补病假条吗?如果我同意解除合同关系,我能申请哪些补偿?如果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关系,我能申请哪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