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2015年3月发生事故,导致对方有人员受伤,手骨折,现对方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及医疗护理营养护工等合计70000多,并于2016年五月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六月十五号开庭受理,我是第一被告,南京人保保险公司第二被告,我想问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