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乘火车是否可以告铁路部门没履行义务
甲方把商铺出租给乙方,约定租期五年,第一二年免租金第三年租金以乙方的餐饮服务抵扣,第四五年租金按市场价格。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了商铺乙方开起了饭店,但三年半过去了甲方并未来消费餐饮,第四年前甲方以乙方没有证据履行餐饮服务义务起诉乙方要求乙方折现金支付第三年的租金。乙方当然拒绝,理由是火车开了你没乘坐难道可以以铁路部门没有证据提供了客运服务而告铁路部门要求退款吗?请教如何反驳甲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