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变更后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了”吗?
尊敬的律师:
几年前我被拆迁。因拆迁办的原因少给了我70平米安置房。后经过上访,拆迁办承认了少给安置房的事实。但拆迁办解决方案是只能补偿我金钱而不给安置房。显而易见拆迁办对我的补偿远低于市场价值。
由于征收办没有和我订立任何协议,只是分三次领钱。不但没有按我和拆迁办谈好的数额给付,甚至于连拆迁办在我事先签字的空白清领取上填写的数额都没给足,还差2万余元。致诉讼。一审法院以“变更后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为由判决我败诉。请问:这样能算“变更后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了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