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更改内容,我可以告对方吗?
律师您好,我去年4月和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在它所承包的企业食堂里经营小吃,它按照营业额20%收取管理费,但到了去年12月,它以收取税款为由,将扣点从20%提高到24.5%,并说如果不同意增加扣点,今年4月就拿不到新的合同。我当时无奈只得默认,但没有签任何补充协议,只是按此执行而已。今年因为一些情况,它提出不再和我续约新一年的合同,还说,如果想立刻把押金5万元取回,就让我签订一个不追讨4.5%的协议。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它在合同期内私自提高扣点,是违约行为,并要求把多扣的钱退回呢?即便我签订那个不追讨协议,以后我也可以起诉它呢?而且我有一定证据证明它多收的扣点并未用于缴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