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

今年2月底经中介公司介绍,在泰州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目前已支付定金、首付款,房屋也已过户。中介方通知返回泰州办理送抵押。 但由于工作性质问题,5月30日前除法定假日外无法离开南京返回泰州办理(此前也就相关时间问题跟卖方、中介方明确表示过,只有法定假日才能返回泰州)。目前,房产证土地证也在中介方。 我方为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以及由于我方工作性质给卖方带来相应损失的歉意。我方提议由我方、卖方、中介方三方同意将房屋先行租出,在履行后续流程卖方收到全款之前房租收益全部归由卖方,此外我方亦可再作适当补偿。但目前卖方坚持要求五日内返回泰州办理送抵押,中介方也表示我方签署的合同附加协议中约定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则追究我方违约责任:以每日赔偿购房价款千分之五计算。 现在想请问,目前来讲,卖方是否能够按照每日赔偿购房价款千分之五来要求我方作出经济赔偿?是否合理?我方可以做些什么来将损失最小化(眼下最快返回泰州办理手续只能在5.30时间方面已经无法寻找突破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