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2015年1月14日,我雇佣的一名70岁的老太为我工地烧饭,班车6点接工人,7点到工地,约早上八时左右有人说这个工人受伤了,我就安排车子送往医院检查,随时就询问了情况,结果无一个人知道此工人受伤的事,她自己说是下车时摔跤了,我看是骨折了,出于同情就帮助垫付了检查和住院费用,此人2015年4月出院,并做了伤残签订为九级。现在此工人去法院告我和驾驶员:应下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支付赔偿16万。我看了医院诊断书,上面是2015年1月14日10时15分入院,事故发生在四小时前。从时间推断四小时前全部工人都在车上,却没有一个工人看见其受伤,这样情况我的责任占多少?我可以认定为无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