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程序是否合法

你好:我在15年四月份,向我当地的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是父母生前遗留的存款单,及住居的房屋,被我兄长一人独吞,我要求分割继承,法院在收理后的六个月开了一次庭,因在庭审中,我提交了,证明房屋是父母住居的证明,及证明房屋是父母的财产证明,对方称这样的证据需要提前提供,他们没有准备收集反正的证据,法官就当庭休庭让对方收集反证据,可是,四个月过去了,我问了几次审理该案的法官何时再开庭,他总是说,手头的案件很多,在开庭前三天会通知我们的,我想问,他们这样的回答合符法律,法规的程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