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刻意隐瞒事实,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是否能够退还定金。

一、2015年11月30日在莉湖生活广场看房时,首先询问了销售人员,有没有对外开门的门面,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们并无对外开门的门面,只有一个主入口。我们觉得一楼二楼性质上没有差别,选择了二楼的商铺。当12月7日我们按约定来付首付时却被告知,一楼的商铺是可对外开门的商铺,只因当时销售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我们上当受骗。二、销售人员在我们交定金时只告知我们所有商铺他们包租五年,而后我们交首付时告知我们,五年之后如果我们想拿回自己选定的商铺做生意的话,需要提前半年向他们打报告,经过他们的同意才能拿回(如他们不同意的话肯定是拿不回的),并且拿回的不一定是自己所选的商铺,只是面积差不多的商铺。也就是说自己买的商铺自己并没有完全的支配使用权。三、销售人员在我们交定金前告知我们商铺的得房率是60%以上,而我们来交首付款时却又被告知得房率只有50%。我们现在想让开发商退还定金,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