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的确认

(1)现有南京市玉塘村16幢公租房一套,此房为公租房,面积大约45平方左右,承租人为:张红英(母亲) (2)此房为1986年取得,取得时,承租人为:张红英; 实际居住人:张红英(母亲)、陈忠(儿子)、高巧红(儿媳)、陈雪艳(孙女) 户口簿上登记:张红英(母亲)、陈忠(儿子)、高巧红(儿媳)、陈雪艳(孙女) (3)1995年,张红英(母亲)将户口迁出,迁至南京市小火瓦巷陈丽萍(女儿)处。 实际居住人:陈忠(儿子)、高巧红(儿媳)、陈雪艳(孙女) 户口簿上登记:陈忠(儿子)、高巧红(儿媳)、陈雪艳(孙女) 但当时,没有将承租人变更。 2012年陈雪艳(孙女)因结婚迁出户口。 实际居住人:陈忠(儿子)、高巧红(儿媳) 户口簿上登记:陈忠(儿子)、高巧红(儿媳) (4)2015年,张红英(母亲)去世,去世后,儿女双方为老人办理了后事。因户口在陈丽萍(女儿)处,故死亡证明销户相关手续,由她负责办理。办理完后陈丽萍(女儿)认为此公租房承租权为母亲遗产,她应该取得相应补偿遭拒绝,故拒绝提供死亡证明,多次协商未果。. (5)此房屋到2015年为止,公租房租金由陈忠(儿子)缴纳。 现问题 1、去建邺区房管所,想办理相应变更,房管所以缺少死亡证明,拒绝办理 2、去张红英(母亲)户籍所在地补办死亡证明,派出所以有纠纷为名,拒绝出具 3、现可否起诉建邺区房管所,要求确定该房屋承租权,将承租人改为陈忠(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