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任何认购协议或车位转让合同,仅仅在开发商的催促下支付了定金,定金可以退还嘛?
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在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当时因置业顾问多次宣传,也支付了1万元(均为电话联系,并不确定是定金或订金)。随后不久本人决定不再购买该车位,联系置业顾问退还该笔款项,但被其告知,该款项已支付并有电子收据作为依据,为定金无法退还。因本人长期在外地,无暇追究此事,近期返回购房地,联系置业顾问却被告知已多次向我发送律师函,我已超过了约定支付余款的时间。本人再次表达不愿购买其车位,仍被告知定金无法退还。
至今为止,本人手上仅有电子收据一张,款项性质处由开发商备注的“定金”字样,所谓的车位认购协议或转让合同一式三份均在本人手中,均无本人签字,合同上明确注明,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该合同至此无效。想请教律师,此情形下,开发商的做法违法吗?所谓“定金”并不是我确定为不可退还的“定金”情况下支付的,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有的定金都适用于定金罚则嘛?在没有认购协议或转让合同时,定金罚则也是可以单独成立的嘛?
本人曾拨打当地12345热线,但被告知只要是定金都无法退还,并让我学习民法典。
多日困惑,您的帮助对我来说很重要,望复为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