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20%应以哪个为统计基数?

我为江宁区一老小区业主。这几年江宁区政府要求各小区建廂式垃圾房。去年我小区已在老垃圾房及附近建了两处垃圾房,还要求再选两处。去年我所居住的楼房附近被选为一处征求意见点,因为以我楼下业主为代表的本栋及附近业主的强烈据理力争,此垃圾房未建。前一周,街道、社区、物管、物业、业委会联合公告,重将原处作为厢房垃圾站建设处。去年反对成功的理由与本咨询事无太大关联,故不赘述。上五部门提出在公示期内必须有全小区20%以上的业主反对,才可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建垃圾房地点,否则按公示建垃圾房。我对必须有全小区20%以上的业主反对才有效这点很不理解,我认为这是在偷换概念。在老旧小区新选点建垃圾房,应以征求新选点附近有直接相关利益楼幢的业主为主要参考依据,这有个相邻权的问题,而不应以全小区业主户数作为统计的分母。明确请教律师,这个公示统计的数据的20%是以全小区业主来统计,还是以垃圾房设置点相关的两幢业主数来统计?因为相关两幢的总户数全反对,也达不到20%.公示实际是走形式。若从全小区业主或相关的两幢业主数来统计,其法律依据各在何处?若以小区相关的两幢业主数来统计,如何让有关部门撤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