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办理房产证合同
2003年作为引进人才来到南京,当时单位承诺服务期满五年后按福利房价格给一套产权房,如有超出面积部分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也进行了公证。但服务期满后,发现该住房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通过十多年的努力,现在终于可以办不动产证了,但单位却以过去曾经在外省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要求多支付费用,而当年引进人才时根本没有说过这点,请问现在单位以违反国家政策为由推翻当年的公证书合同,是否违背了民法典的496,497,498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