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租预售合同生效日期。
我是组合贷款购房,今年3月24日交付首付,并且当日与开发商签署的预售合同。然后开发商把合同送回上海总部盖章签署,再于4月29日送房管局备案。开发商通知我拿合同是五月中旬。然后我去办理贷款。因为合同约定2014年10月14日前支付首付三成,尾款要求 2015年1月12日付清。当时我就质疑签署合同日期已经远超过约定付款日期,签订合同岂不是我已经违约了,开发商说合同任何不能改,包括付款日期,也不会追究我违约责任。所以我就签了。后来我拿到预售合同去办理公积金和商贷,费时较长,开发商现在却以合同约定尾款要求 2015年1月12日付清为由起诉我违约。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应对。谢谢。